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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创新型重点企业培育(311工程)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创新型重点企业培育(311工程)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7月6日


鄞州区科技创新型重点企业培育(311工程)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311工程”含义:择优确定3家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10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使其尽快做强、做大、做专,并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全区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更快发展。



    第二章  “311工程”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311工程”主要面向新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海洋技术等领域的在鄞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的企业,优先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主要产品技术含量高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申请“311工程”的企业除近三年无偷、漏税等违法行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特别优秀的,个别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年度销售规模在2亿元以上、成长性好、近三年企业销售和利税保持较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2%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4.近三年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20项以上,并至少承担过1项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5.近三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至少获得2项发明专利或8项实用新型专利。

    (二)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年度销售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成长性好、近三年企业销售和利税年均增长率保持高速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4%以上;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5%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4.近三年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15项以上,并至少承担过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市级新产品立项除外);


    5.近三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
  
    (三)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上年度销售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利润保持快速增长,近两年持续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型企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孵化器企业;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建有区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20%以上,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4.近二年内完成的研发项目数在3项以上,并至少承担过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近二年内在其所属技术领域至少获得5项实用新型以上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


                
第三章  “311工程”的申请、受理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鄞州区“311工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四)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抵扣证明(年度审计报告里面已披露的不需重复提交);


    (五)授权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各级工程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研发人员清单及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研发人员三金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


    (八)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研发项目清单和项目立项、验收(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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