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方案》(象政办〔2013〕24号)、《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办〔2013〕164号)及《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洋乡铸造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2013〕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前阶段工作,我们制定了《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专项资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
2016年7月11日
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宁波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方案的通知》(甬政办〔2012〕81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环发〔2013〕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方案(象政办〔2013〕24号)、《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办〔2013〕164号)及《象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洋乡铸造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2013〕165号)。
为了更好做好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结合前阶段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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