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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行业协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工业行业专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号)的文件精神,大力宣传我县特色行业,加强特色行业专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本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本专项资金由县政府设立,用于工业行业专业协会的发展,特色行业的宣传,特色行业展示中心的设立等。


  第二条 使用原则


  本专项资金采用“引导激励、分层分档、全面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开展区域经济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宣传特色行业、开展行业共建活动、承担政府课题等。


  二、扶持行业协会的有效运作。


  第四条 扶持标准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区域经济调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宣传特色行业、开展行业共建活动、承担政府课题等,具体安排如下:


  1、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到国内外与同行业相关的市场、院校、研发机构及行业著名企业等进行考察活动的,年初提供考察计划报经主管部门书面批准,考察结束后提供考察报告。考察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2、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调研课题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经济调研、发展规划调研的,调研文章经评审或论证通过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经主管部门批准,对行业协会组织(协办)的工业设计、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4、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年初培训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等给予补助,每次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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