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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智慧办 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1-0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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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和知识资源,加快智慧技术的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社会综合水平,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非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标准拟订、合作交流、非财政投入的集中式服务器租赁托管、智慧城市应用试点项目、智慧城市创新项目等。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鄞政办发〔2013〕162号)执行

 

第三条  扶持原则

 

㈠扶持重点。积极发挥专项资金引导鼓励作用,重点扶持在信息资源共享、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经济推动等方面作用效果明显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㈡培育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信息经济发展。

 

㈢统筹整合。根据我区信息化基础,谋求智慧城市和城乡一体化的协同发展,大力促进智慧城市建设的建设管理集约化、资源利用社会化。

 

㈣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申报对象

 

第四条  非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㈡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㈢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三章、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在本区域内建设的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完成后,经评审验收,给予以下资金补助:

 

㈠ 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补助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智慧城市综合应用平台或者系统,对经认定的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备全区推广价值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并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㈡非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补助:对经认定实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的,已建设完成且确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公共服务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10%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㈢非财政投入的集中式服务器租赁托管补助:对区内企业在鄞州区域内集中机房的非财政投入的集中式服务器租赁及托管给予委托方每年租赁(托管)费用20%的补助,每家单位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㈣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和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对经评审验收的新列入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和智慧城市创新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㈤其它智慧城市建设补助:推进智慧城市各类标准拟订和合作交流,经认定后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30%给予一定补助,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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