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 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2.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项目;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5.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 6.其他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公共机构及其他单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对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循环经济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2、加大清洁生产实施推广力度。被列入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 3、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用能水平和节能管理能力。通过能源审计的,每家企业给予2.5万元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 4、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印染、造纸、不锈钢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5、对实施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的“使用企业”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服务企业”进行补助。以改造前的原注塑机电机功率为基准,对自行投资改造的“使用企业”给予150元/千瓦补助;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的“服务企业”和“使用企业”分别给予150元/千瓦和30元/千瓦的补助。 第七条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投资时间跨度为上一年10月至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八条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