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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经信局关于印发《2016年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8-0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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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 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2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项目;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5.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

 

6其他推进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公共机构其他单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对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循环经济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2、加大清洁生产实施推广力度。被列入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

 

3、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用能水平和节能管理能力。通过能源审计的,每家企业给予2.5万元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

 

4、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印染、造纸、不锈钢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5、对实施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的“使用企业”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服务企业”进行补助。以改造前的原注塑机电机功率为基准,对自行投资改造的“使用企业”给予150元/千瓦补助;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的“服务企业”和“使用企业”分别给予150元/千瓦和30元/千瓦的补助。

 

第七条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投资时间跨度为上一年10月至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八条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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