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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2015-07-3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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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优秀毕业生来慈就业创业,确保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双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全面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数据库。适时为未就业毕业生及临毕业学生举办就业实(见)习专场招聘。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进行登记,对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跟踪服务,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全覆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岗位3次以上,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含宁波杭州湾新区,下同)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20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且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5%以上,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50%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如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则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5.毕业2年内到慈溪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6年起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宁波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对符合“慈溪市新一轮企业人才储备计划”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6.镇(街道)新招用毕业5年内本市生源且具有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镇(街道)可享受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名额(含根据慈劳社就〔2010〕7号文件规定已在2012年底以前招用人员和2013年以来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招用人员)为镇(街道)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万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村)不超过1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补贴期限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7.毕业2年内的宁波生源(慈溪户籍)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五)完善大学生就业实践制度
    

  8.人力社保部门要整合规范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建设,开展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评选活动,对评为“慈溪市优秀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的单位,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实践基地活动的实习生可享受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其中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及“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其他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本科或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毕业生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补贴,未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均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对来实践基地单位实习的非慈溪生源毕业生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交通补贴。积极组织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1-6个月的就业见习活动,在就业见习期间,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生活补助。实践基地单位要加强实(见)习工作的安全管理,要为参加实(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9.慈溪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技能专项资金列支。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0.高校毕业生到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毕业年度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就业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调动监测企业工作积极性,推进企业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
  

  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引导大学生创业
  

  11.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资源,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扶持机制。
  

  (二)推进创业培训
  

  12.已自主创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I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分别按现行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技能专项资金列支。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13.实施创业补助,对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含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新创办创业实体,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所需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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