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奉化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4.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政府或依托合作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符合条件的人员向营业执照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
(六)其他
已按《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补助政策的通知》(奉人社发〔2015〕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奉人社〔2013〕85号)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市新创办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带动就业满一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奉化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还需提供法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度发放。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是指本细则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不属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对象。
2. 已按《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补助政策的通知》(奉人社发〔2015〕51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三、创业场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新创办创业实体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甬高校在校生。
(二)申报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补贴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四)申报材料
1.《奉化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场租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度发放。符合条件的可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
(六)其他
已按《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补助政策的通知》(奉人社发〔2015〕51号)规定享受场租补贴但不足3年的,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①在我市工商注册的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②我市招用奉化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③我市招用失业6个月以上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二)申报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①类人员可享受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②、③类人员可享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或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四)申报材料
1.①类人员申报补贴填报《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②类人员申报补贴填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附件7);③类人员申报补贴填报《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8);
2.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被招用人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月份工资发放证明(仅②、③类人员提供)
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还需提供《奉化市再就业优惠证》或《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招用被征地人员还需提供《奉化市招用被征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附件10)首次申报人员另需提供《奉化市被征地人员认定证明》(附件9);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奉化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1年受理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20日至1月30日(节假日顺延)。其中,符合条件的①类人员向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符合条件的②类人员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符合条件的③类人员企业(事业)注册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六)其他
1.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原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2.2017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享受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条件从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
3.被征地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
(2)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具体指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承包土地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被征地60%以上且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微企业在2015年1月6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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