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慈溪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创新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模式,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用创新券向创新载体购买创新服务的一种费用支付方式,它的使用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中的创客。其中创客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服务范围包括为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查新等,但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或强制检测。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方式发放,支持主体科技创新。创新主体向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创客申领的科技创新券,还可抵用因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的费用。
第七条 创新载体分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创新载体,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须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注册备案,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方可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三章 使用兑现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分批发放。一般每年1-6月申请,先到先得,领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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