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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6-1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江北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的指导意见与精神,加快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筑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安全网”,积极整治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排查和分类整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努力维护我区良好金融生态,为重大国际峰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多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准确把握和处理好合法与非法、规范与发展、整治与保护的关系,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准确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全区实际,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除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格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联系对接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发挥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作用,充分掌握企业股东背景、信用状况、经营团队、运营方案、风控措施等,做好风险评估。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及时联系对接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和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提供江北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严格要求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加强内控管理。由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和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四)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将非法金融举报纳入12345平台,由12345平台按职能分工流转给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和监管部门,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监管部门要对12345转交办理事项做好记录,设立举报台账,对举报事项及时做出处理。加快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五)用好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监管”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从事金融活动机构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研究建立金融业务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同时积极对接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平台。通过基层网格化管理、平台化运行、信息化支撑,积极整合各单位各部门信息资源,及时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实现监测预警的目标。


  四、工作要求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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