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凡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在到帐截止时间前通过基本帐户直接转入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保证金帐户)。
2.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标段一交纳,两个及以上项目(标段)不能共同交纳。
3.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在摘要栏中注明本投标项目的投标编号后五位(请不要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因该银行转帐方式无法在摘要栏内注明相关内容)。
4.投标保证金以到达保证金帐户内的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汇(转)款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保证金帐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