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深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初创企业,更好地发挥科技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期限暂定5年(2016年至2020年),每年动态选择一批科技型初创企业,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内在潜力,实现科技型初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目标。
第二章 培育扶持对象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被列入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方面条件:
(一)为奉化市辖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
(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或奉化市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六)企业在未来3年及“十三五”期间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预期将成长快速。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考核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奉化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推荐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企业全新商业模式书面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大专以上人员学历证书、研发人员名册及企业员工总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近2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实际年限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七)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规划;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区域内的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育扶持办)。
第六条 市培育扶持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对申报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核审或打分评定,择优确定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的预选企业名单,并报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经预选、审核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备案,并在我市有关媒体或奉化科技网上公布。
第八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纳入科技型初创企业管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培育扶持政策。
第九条 每年由市培育扶持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培育扶持企业的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研发队伍、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培育扶持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须不低于5%,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年度销售收入增速须不低于100%;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其年度销售收入增速须不低于50%;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年度销售收入增速须不低于20%。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予以培育扶持政策的兑现奖励,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暂缓有关培育扶持政策的兑现奖励,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取消培育扶持资格。
第四章 培育扶持政策
第十条 专项资金。从2016年至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十一条 培育扶持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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