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人才公寓租赁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江北区人才公寓租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营造良好安居环境,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北岸智谷”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北区委发〔2015〕2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政府筹集的专门面向人才租赁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我区引进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过渡性住房问题,按照“统筹安排、公开公平、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日常管理。
二、租赁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租赁对象
人才公寓租赁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可为符合下述条件的人才,每人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
2、已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连续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宁波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住房。
4、本人及配偶在宁波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优先保障对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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