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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0-2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鄞州区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21日




鄞州区物业服务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及《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物业服务业扶持(补助、奖励)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安排。

  

  主要用于:


  1、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奖励;


  2、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提升奖励;


  3、抗洪抢险应急物资的购置;


  4、最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


  5、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扶持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辖区范围内各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处,根据其本年度的物业服务综合评估成绩,原则上给予其每百户4000-8000元的奖励,其中物业服务综合评估成绩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每百户奖励8000元,90-95分(含90分)的每百户奖励7000元,85-90分(含85分)的每百户奖励6000元,80-85分(含80分)的每百户奖励5000元,75-80分(含75分)的每百户奖励4000元,75分以下不予奖励。


  (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品质提升


  1、获市级物业服务优秀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市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12万元;获省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15万元;获全国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20万元。商务楼宇项目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同等级别下浮40%奖励经费。拆迁安置小区、老小区、小城镇建设小区和新村建设小区按商品房住宅小区同等级别上浮50%奖励经费。如获奖项目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在80分以下的项目,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杯创优资格;当年度已取得评杯创优称号的,取消其年度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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