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主要目标。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围绕特定产业,挖掘培育特色优势,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扩大有效投资的新抓手、发展新兴主导产业的新标杆、推进新型城市化的新平台、展示宁波独特地方文化的新载体,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市国际化注入新活力。到2018年,力争建成省、市、县(市)区三级特色小镇100个,其中,省级特色小镇20个左右,市级特色小镇35个左右,县(市)区级特色小镇45个左右;省、市两级特色小镇3年完成总投资2000亿元以上。
二、创建要求
(二)产业要求。特色小镇要立足我市实际,聚焦发展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金融、信息经济、旅游、健康、时尚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彰显传统工艺、特色食品、民俗文化等经典产业;要围绕核心优势产业,凸显和放大小镇特色,延伸完善产业链,建立全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提高产业附加值。鼓励各地重点规划建设制造类特色小镇。
(三)规划要求。特色小镇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以连片开发建设为宜。省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市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为2~3平方公里,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申报省级特色小镇要在创建期内建成3A级以上景区,旅游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按照上述标准建设。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集聚区、功能区。
(四)投资要求。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信息经济、旅游、时尚、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要求;申报省级特色小镇的投资额原则上提高到50亿元。
(五)运作方式。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每个特色小镇须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政府要在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整合、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三、创建程序
(六)组织申报。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级创建”的原则统筹推进。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符合创建要求的县(市)区级特色小镇向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须附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性规划。创建方案应明确建设范围、产业定位、特色内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
(七)审核评选。由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园区申报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名单报市特色小镇联席会议审定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申报对象,原则上在市级特色小镇中择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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