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光伏产业发展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包括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
(二)对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补助。
(三)对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奖励。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
第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改造对象必须位于鄞州区范围内)。
第八条 将新农村建设中符合投资规模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认定为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九条 项目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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