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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8-0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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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优化我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转移有序开展,根据《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10〕15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制定了《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3日




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知识产权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上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支持,负责区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要求,在本辖区从事技术转移业务1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人员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四)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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