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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8-0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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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我区企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制定了《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3日




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我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平台,是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海曙+企业简称+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五条  申报“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农业类不低于1.5%),或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超过100万;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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