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原则,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定了《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5年8月31日
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规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报告、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下发经费文件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方向和科技发展规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科技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条件建设专项及创新环境营造专项构成。区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五)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自筹资金保障;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已获资助过的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三)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依据“二审一决策”的程序,即业务科室初审、专家评审(评估)、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以专家评审(评估)的结果为基本依据,由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 对列入区级科技攻关项目的,按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支持;项目经费根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情况,安排款项。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经费用款计划表、项目申报书即作为项目合同的一部分。项目合同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半。
第十四条 对同一内容的项目,申报国家、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经费资助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审核;
(二)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三)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六)配合区科技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的书面报告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申请终止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项目款。
第二十条 对到期未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区科技局应督促其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仍未完成的,将直接终止该项目,并给予通报,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项目申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