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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4-0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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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两强两品”战略,进一步引导与鼓励企业创新主体发展,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现将《宁波市江东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9日



宁波市江东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强区”战略实施,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江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依托事业单位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参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的结合,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促进产业各领域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共用技术水平,实现技术规范化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江东区科技局负责本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江东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江东区+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 申报“江东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符合江东区域发展导向,或者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收入应达到限额以上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主营)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工业企业:500万元≤销售收入<2000万元部分,达到5%以上;2000万元≤销售收入<15000万元部分,达到3%以上;销售收入≥15000万元部分,达到2%以上。


  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收入比例达到5%或60万元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1、人员人工;2、直接投入;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5、装备调试费;6、无形资产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8、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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