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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1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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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宁波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宁波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层级,实现行政审批的扁平化,现就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提出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按照“能放尽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依法依规充分向县(市)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基本实现县级与市级行政审批同权,着力构建市县一体化、扁平化的行政审批体制,努力实现一件事情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在一级政府层面办理。同时加强县(市)区行政审批承接能力建设,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高效审批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全力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放权范围和方式

  

  (一)放权范围。除需跨行政区域、全市统筹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核转报、年检、备案和其他审批权)原则上均应依法下放县(市)区。国家、省赋予的省级行政审批权限,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其他适宜县(市)区实施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决定,及时调整审批层级,国家设定、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执行的审批事项,适宜县(市)区实施的,同步下放。

  

  (二)放权方式

  

  ——直接放权: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由县(市)区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但未明确必须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权,直接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

  

  ——委托下放: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直接下放的,但县(市)区实施更便利、符合委托要求的事项,依法以委托方式下放,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以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属于省级行政部门委托市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须采取授予行政公章或印有行政公章的空白文件等多种方法,为受委托方创造条件。

  

  ——受理审核权下放: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在县(市)区级设立专门受理点(窗口);对无法前移服务窗口的事项,将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把受理审核权下放给县(市)区级部门,充分运用网上审批系统流转,变行政程序为内部工作程序。

  

  ——其他方式:如县(市)区级初审、直接上报省级部门审批,扩大延伸机构权限等。

  

  三、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推进市县行政审批一体化改革,任务重,情况复杂。为此市级各部门要与县(市)区政府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合理创新放权方式,分阶段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一)梳理事项,提出放权目录(2016年3月20日前)


     1.梳理。市级各部门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以下要求,梳理放权事项目录:一是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由县(市)区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法律法规明确县(市)区实施初审权的审批事项,由县级初审、直接上报省级部门审批;三是属于国家、省授权或委托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适宜县(市)区实施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决定及时下放;四是属于行业联合审批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事项,其他部门与之相关联的审批事项已经下放,则该事项也应同步、对等下放。

 

  此前已经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也须进行梳理,并对放权效果作出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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