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甬经资源〔2011〕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备案、核准和审批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和考评。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根据核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节能评估业务。
第五条 工业节能评估专业分为轻工专业、纺织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建材专业、金属冶金专业、机械加工制造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及其他专业等九类(见附件1)。
节能评估机构实行A级、B级的资质等级管理。A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核定专业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节能评估业务;B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核定专业范围内的项目能耗总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的节能评估业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第六条 实行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专业范围、资质等级、备案期限等。
第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资质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应当对在本地区实施节能评估的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各类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检测检验和研究等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
(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其中:企业自身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业务不少于1年,相关业绩累计不少于5项;
(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证明、专项能源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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