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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复评及备案的通知

2016-10-2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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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考评办法》(甬经信节能〔2011〕10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自愿原则。机构自愿申请,各地经信部门初审、推荐。


  (二)择优原则。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行优胜劣汰。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各类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检测检验和研究等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


  (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其中:企业自身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业务不少于1年,相关业绩累计不少于5项。


  (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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