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试行)》(浙转升办〔2015〕13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动工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4〕23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抓好全市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深入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四换三名”的重要机制,对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企业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离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地进展不平衡,工作实效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亩产论英雄”理念,坚持“自下而上、先简后全、全市联网、重在应用”,进一步理清思路,完善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工作,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展。
二、全面深入开展企业综合评价
(一)实现五项基本指标全覆盖。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标必须包括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五项基本指标。同时,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增设其他指标,自定分值和权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应以数据“真实可靠、简便易行”为原则,统一设亩均税收、单位用电税收为主的评价指标。
(二)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覆盖。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各地应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并逐步向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拓展。到2016年10月底前,全市50%以上占地面积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
(三)实现县(市)区全覆盖。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全市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其中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纳入镇海区的评价。已开展2015年度企业综合评价的县(市)区要按照五项基本指标全覆盖的要求,加快修改完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2016年按新的评价体系开展企业综合评价。还未开展企业综合评价的县(市)区要抓紧工作部署,加快工作推进。2016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完成2015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从2017年起,各县(市)区应于每年4月底,将企业上年度基础指标信息、经济指标数据通过省级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上报至宁波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强办”)审核;每年5月底所有县(市)区完成上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并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至市工强办。
三、同步推进省、市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一)开展市级企业综合评价。市工强办每年部署开展覆盖五项基本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所辖全部县(市)区的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规模以上和50%以上占地面积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15年度企业综合评价。从2017年起,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全市企业的评价,并适时发布分区域、分行业、分规模等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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