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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6-05-0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结合我市税费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以服务企业为宗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惠企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扎实推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确保各项惠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给予整体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居民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五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六是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七是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降低小微企业负担。一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二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四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是免征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察服务费、林权勘察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新药审批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四自”航道收费(限于政府投资)等涉企收费。


  (三)贯彻取消、停(免)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政策。一是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船舶港务费、征地管理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纺织原产地证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星级标牌(含证书)费等涉企收费。二是停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采矿登记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等涉企收费。三是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6年2月1日后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两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取消高新技术、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审批,以备案代替审批管理;对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自行申报代替备案。将每一涉税优惠事项的办税依据和申请资料等条件进行标准化设计,使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税收事项,原则上当场予以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税收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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