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创新基金”关于科技型企业跟进投资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奉化市“创新基金”关于科技型企业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降低创业企业投资风险,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成为我市经济新生主力,根据《中共奉化市委 奉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2016〕24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6〕318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化市“创新基金”是指我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其存续的实体运行机构为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跟进投资支持对象为宁波“3315”计划项目、“凤麓英才”项目和市科技型初创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为保护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的创业积极性和利益,市“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企业被各类风险投资资金投资的,按照其实际引入到账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跟进投资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凡符合跟进投资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向市人才办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被认定为宁波“3315”计划项目、“凤麓英才”项目和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扶持对象的文件副本;
(四)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
(五)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到账清单;
(六)上年度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七)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人才办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区域内的申报科技型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的,由市人才办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对拟投资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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