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进一步规范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接收,且申报时在奉就业、创业,并办理落户手续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以下简称"博士毕业生"。(参照甬人社办发〔2014〕72号文件)
上述对象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奉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和购房贷款贴息等政策。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关于确认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执行。
外籍人士和在甬服役军人均不在享受对象范围内。
二、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办理程序
(三)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宁波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四)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 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 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银行卡、契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若购买二手房的另请提供税务部门的核价通知书)、经宁波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和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办理补贴手续。
3、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申报办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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