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具有宁波特色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以下简称为"自主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扎实推进"双驱动四治理",努力打造宁波经济转型升级版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助企业自主评价,促经济转型升级"为主题,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使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建立起一支橄榄型技能人才队伍。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6年底,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机制基本形成,高技能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在全市建立200家自主评价示范企业,在50个行业协会(学会)和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为"行业")中开展企业自主评价工作,修订60个职业(工种、专项能力)标准及题库,开发40个"职业培训包",面向自主评价单位培养6000名企业培训师,全市累计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企业总数达到5700家以上。
二、工作原则和评价要求
(一)工作原则。自主评价工作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监管。
在甬省部属企业(行业)的自主评价工作由市人社局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监管。
(二)评价方式。依据国家职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实行由企业或行业(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结合生产服务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评价范围。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2.尚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但由省人社厅组织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并发布的职业(工种)。
3.全国、全省统考职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企业可实施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大中型企业可实施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行业实施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型及以上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三、申报资格条件
(一)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具体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执行),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3.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工作人员;
4.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与设施设备等。
(二)开展自主评价的行业需经人社部门同意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市登记且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
2.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3.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
(三)参加行业自主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工资制度和奖惩措施。
(四)参加自主评价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在我省行业中有领军地位的大型企业可将本行业同类企业在职职工纳入本企业自主评价范围。
2.参加行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应为本行业成员单位的在职职工,且需经所在用人单位同意。
3.参评人员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初级工和中级工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由评价实施单位自主确定;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仍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别优秀的参评人员在申报高级工职业资格时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其从事本职业工种的时间不得少于8年,破格申报名单须报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可。
四、评价实施步骤
(一)申报成为评价实施单位程序。符合开展自主评价基本条件并有意愿成为评价实施单位的,应先填写《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见附件1),并制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见附件2)。
1.申报开展企业自主评价的,其《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计划表》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须报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实施;当地无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报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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