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大学生人才资源开发“百千万”工程、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榭管办〔2013〕30号)文件精神,现就高校在校生实习和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高校在校生实习的问题 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高校在校生(以下简称合作高校在校生),在我区实践(见习)基地实习期间,享受实习补贴及交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到我区实践(见习)基地参加实习的合作高校在校生,其中合作高校名录参照宁波市人社局公布的名单或与我区建立合作的高校名单。 (二)申报条件 由接收合作高校在校生实习实践(见习)基地负责申报,申报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接收合作高校在校生实践活动是经区人事局、社会发展保障局统一组织开展的或备案登记的; 2、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发放实习生活补贴的,实习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宁波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补贴标准 实习补贴按宁波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标准补助,交通费补助按省内(宁波市除外)200元/人、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500元/人,其他地区(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800元/人标准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保险费50%标准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由实习接收单位先行垫支,待高校在校生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向区人事局申报,由区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并核拨。享受月份按实际参加实习时间为准,非因本人原因一般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申报时间 合作高校在校生实习补贴申报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材料 1、《大榭开发区人才专项政策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高校在校生实习补贴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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