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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特色民宿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6-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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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特色民宿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鄞州区特色民宿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特色民宿产业发展,提升乡村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鄞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色民宿是利用现有农村房屋,或在农村新建房屋,依托所在地自然、人文、社会等旅游资源,通过自营、合作、租赁等方式经营,以浓郁的人文情怀为基调,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设施,具有主题鲜明、特色明显、文化氛围浓厚、生态环保等特点。


  第三条特色民宿发展坚持“统一规划、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成立鄞州区特色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具体由区政府办、发改局、农办、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消防大队、农林局、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广新局(旅游局)。


  第五条凡在鄞州区范围内的特色民宿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具备条件


  第六条申报特色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室内室外设计感强,特色鲜明,文化主题定位明确。


  (二)有特色民宿的创建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三)选址必须符合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规划、乡村旅游的相关规划和要求。


  (四)20间(套)以下精致客房。


  (五)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所在地无地质灾害隐患。
  (六)房屋建筑风貌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应与当地村庄环境景观协调。


  (七)房屋建筑必须是合法建造的当地农村房屋,应有土地证、房产证(无证的由当地乡镇出具权属证明),建筑楼层不超过3层,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不超过2层。


  (八)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已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纳入统一污水管网,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九)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建立联合申报服务工作机制,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环保局、卫计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等部门进行申报服务,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一)填写《鄞州区特色民宿申请表》,签署村委会和属地派出所意见后提交镇乡政府。


  (二)镇乡政府实地勘察,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区特色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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