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
现将《镇海区关于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海区商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29日
镇海区关于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海区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20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宁波市创建省放心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6号)、《宁波市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19号)、《宁波市民生服务业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贸局〔2014〕30号)、《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贸流〔20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商贸专项资金)是指宁波市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镇海区商贸发展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商贸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市镇商贸中心工程;
2.消费促进活动;
3.商贸企业节能(清洁生产);
4.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
6.省级放心柜创建;
7.原料豆筛选补助;
8.餐饮企业发展;
9.美容美发业评级;
10.洗涤业评级;
11.家政服务体系建设;
12.夜市街区(广场)品牌活动;
13.特色夜市街区创建;
14.电子商务示范镇(街道)、企业创建;
15.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16.电子商务农村服务点建设;
17.限上商贸企业电商应用;
18.宁波产业带入驻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和邻里中心建设补助
对列入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的乡镇(街道),积极引进商贸项目,组织促消费活动,参加市组织的休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开展邻里中心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且业态完善的,经认定给予建设主体10万元以内补助。
第六条 消费促进活动补助
对区内开展的消费促进月、购物节等消费促进活动进行评选,每年评选3--5个亮点活动,给予活动承办企业2万元以内奖励。
第七条 商贸企业节能(清洁生产)补助
对进行节能改造或清洁生产通过审核的商贸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补助。
第八条 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开展重要商圈公共服务联系点建设,对实际开展工作的联系点给予每个3万元以内补助。
第九条 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补助
对区内通过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的农贸市场,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
第十条 省级放心柜创建补助
对区内通过省级放心柜创建验收的生鲜超市,给予每家2-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原料豆筛选补助
对区内豆制品企业用于加工豆制品的原料豆,按照0.8元/公斤进行筛选补助。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转型补助
对注册在镇海(含配送企业不含星级饭店),并纳入商贸运行监测系统,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年内设施、设备(含装修)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3%以内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星级美容美发企业奖励
对评为宁波市三星级美容美发企业(门店)的,每家奖励3万元,获得宁波市四星级的,每家奖励4万元。
第十四条 星级洗涤企业奖励
对评为宁波市三星级洗染(涤)企业(门店)的,每家奖励3万元;获得宁波市四星级洗染(涤)企业(门店)的,每家奖励4万元。
第十五条 家政体系建设补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