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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江北区财政局关于下发《江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8-2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文产办

江北区财政局

2016年8月26日



江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文化时尚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北区政发〔2016〕12号)精神,按照《江北区扶持企业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区政发〔2015〕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文化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目的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和规范政府文化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时尚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扶持、推动和服务作用,促进我区文化时尚产业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文化时尚产业发展和文化时尚产业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我区文化时尚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增长性、创新性、引导性较强的项目,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兼顾一般。


  (二)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注重公开公平,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注重实效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为整个产业的发展打造良好的环境和基础,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带动企业、社会、个人资金投入到文化时尚产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绩效,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补助、奖励和文化时尚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文化时尚企业和文化时尚产业项目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涵盖全区文化时尚产业领域。主要用于:


  (一)扶持国内外知名文化时尚产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具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有重大文化题材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扶持入园企业发展、鼓励优秀文化时尚企业做大做强;


  (三)推动文化时尚企业参与文化时尚产业会展和专业交流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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