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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商务局关于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6-12-13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健康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健康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医疗服务、健康护理、健康养老、中医药医疗保健、健康信息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从事医疗产品、保健用品、营养食品、医疗器械、保健器具、休闲健身行业的企业。


  2.对当年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健康服务业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经评审通过的服务业创新和示范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投入10万元以上且对本地服务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创新和示范项目,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预申报评审,并按评审确定的补助标准待项目验收后给予兑现。


  4.对服务业标准创建项目,参考《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第四条第(三)款第2项执行。


  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其中健康服务业项目、服务业创新和示范项目实行预申报(预申报事项另行通知),经预申报评审列入年度政策扶持项目计划的,方可享受项目投资补助政策。


  (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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