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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11-1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鼓励作用,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6〕61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等文件精神,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原《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仑经信〔2015〕22号)文件废止。


  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系统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
  

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14日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6〕61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由国家、省、市下达的相关资金和区级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组成,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经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兑现采取补助和奖励两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给予补助,对企业取得的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等相关荣誉或有关认证给予奖励。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补助。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


  (三)资源综合利用或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奖励。


  (四)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项目补助。


  (五)水平衡检测、电平衡检测、锅炉热效率检测等为提高企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委外技术服务补助。


  (六)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补助。


  (七)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助。


  (八)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及行业(区块)整治项目补助。


  (九)节能标杆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型企业、绿色制造企业、省级绿色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化认证、碳排放认证等工作奖励。


  (十)推进生态养殖和无公害农产品等相关工作奖励;


  (十一)其他推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奖励。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


  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以第三方审核的年节能量为依据给予补助。


  (一)对年节能量大于200吨标煤,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含市补)予以补助。


  (二)不满足上述条款要求,但是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节能量在20吨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


  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按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补助(含市补),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300元/吨标准煤,对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00元/吨标准煤。


  对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实施企业(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实施企业(单位)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或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市级部门评审,按评价等级分类给予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为20万,其他类别奖励金额按5万元差额递减。


  第九条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项目


  (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助。对企业实施的中、高费改造项目,其中,实际外购设备技术投资额超过200万,列入市级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按实际外购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含市补);实际外购设备技术投资额不足200万,但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项目,符合区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相关产业政策申报补助或按外购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二)对参与政府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或投资建设工厂能源管理系统的企业,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实能起到提高节能管理效果列入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项目补助范围的,按实际外购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含市补)。


  第十条水平衡检测、电平衡检测、锅炉热效率检测等为提高企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委外技术服务补助


  对企业为挖掘节能空间,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水平衡检测、电平衡检测、锅炉热效率检测等技术服务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其中,水平衡检测补助1万元,电平衡检测补助2万元,锅炉热效率检测补助1万元。


  第十一条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除光伏项目外,列入市、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与应用示范(试点)项目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经各级发改部门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条件,列入市政策补助的,对提供厂房屋顶的企业(单位)按光伏项目建设占用的屋顶利用面积,以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屋顶利用面积以6.52平方米/kWp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对外购设备技术投资额超过200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或示范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外购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含市补)。实际外购设备技术投资额不足200万,但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项目,符合区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相关产业政策申报补助或按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及行业(区块)整治项目


  (一)重点“低小散”行业(区块)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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