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有力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和特色文化资源,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发展重点,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壮大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文化产业,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2.创意引领,科技融合。加强创意设计,促进特色文化资源与现代科技有效对接、融合发展。组织文化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强文化产业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推动文化产品品质提升,拓展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空间。 3.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职能。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完善政府扶持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特色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 (二)发展目标 重点实施“311工程”,即打造3个具有地域特色优势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培育10个以上知名文化企业,打造10个以上具有鲜明区域特色、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重点文化产品或品牌。到2020年,全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幅年均超20%,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达到或超过10%,文化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比重明显提高,逐步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布局发展重点文化产业。根据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做大做强影视制作(设备制造)、创意设计、文化软件服务(软件信息)、文化用品制造(广告会展),重点培育文化艺术业,努力形成4+1重点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二)实施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真做好文化项目的策划、包装和推介工作,建立文化项目库和项目动态管理机制。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三)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品牌。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打造工程,深入挖掘和开发利用区域特色文化资源,突出产业化发展导向,打造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特色文化产品品牌、文化企业品牌、文化产业品牌,提升文化软实力。 (四)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强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总体策划,健全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招商推介项目库和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以境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和领军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外合作交流力度,吸引国内外文化企业到我区投资和发展。积极引进境外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鼓励境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区实施文化科技研发和服务外包。 三、政策支持 (一)支持文化企业落户发展 1.开办落户补助。对新引进且实际落户本区域办公的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500万(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落户补助1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落户补助30万元。 2.租(购)房补贴。对租用本区域内200平方米以内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文化企业,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给予100%租金补贴(最高租金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超过200平方米低于5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新落户企业购买本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园办公用房的,参照租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执行,计算时间从实际办公之日起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文体产业基金扶持。建立文体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经核准备案并符合区文体产业发展导向的初创文化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从注册之年起可享受文体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扶持和奖励。(扶持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扶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民间资本建设文化产业园的积极性,根据园内企业对我区的贡献和引进具有影响力的文化企业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园区(基地)同时获得多级称号,按晋级补差原则奖励。 3.对注册及制作均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公司或文化创意工作室,制作的影视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按照每部实际制作费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经批准依托现有厂房、楼宇改造形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经认定达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标准的,项目竣工投用后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按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土地费)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5.对新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民营专业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实际使用)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租房新办的民营专业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实际使用)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入选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1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广告企业首次实现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 3.对文化用品企业首次实现年销售额(不含外贸出口)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 4.对文化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补助的,给予1:1配套补助。对文化企业申报专利权,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高新〔2013〕71号)有关规定执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设计创意企业,对其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鼓励文化企业原创作品生产 1.对以我区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且能增加我区知名度、美誉度的电视纪录片(每集15分钟以上)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最高限额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三维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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