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进一步推进我县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订《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海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3日
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2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我县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按本县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安排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推进我县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减负办和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减负办负责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的确定和资金的审核工作;县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及负责收集、提供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数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不得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补助的对象为本县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和国有企业除外)。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补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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