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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