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海县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海县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海县财政局
2014年10月23日
宁海县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县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的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海县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办”)、县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物流办”)、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扶持重点、注重效果、择优引导、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相关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审计和监察。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在我县、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同时符合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
第四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将集装箱业务交由县内物流企业承运的本地企业或货运代理企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专项资金不予补助
(一)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在享受政府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调查的;
(三)企业有废逃银行债务行为或在政府有关部门有恶意欠薪、偷税逃税、污染环境等不良记录;
(四)企业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
(五)县物流办认定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物流企业资质提升,对新获得国家4A、3A、2A现代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县外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包括磨盘山物流中心)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的给予80%奖励,以后年度参照服务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执行。
第八条 对当年县外引进或新购单船(船龄5年以下)运力规模在1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按40元/T分五年(第一、二年各10%、第三年15%、第四年25%、第五年40%)给予补助,享受此项政策的航运企业五年内不得转出我县。在该办法出台前已享受部分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其剩余补助额按本办法拨付进度进行折算执行。
第九条 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对本县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将集装箱业务交由县内物流企业承运的,给予该企业(货运代理企业)25元/TEU补助;年总箱量达到1000个、2000个以上的再分别增加5元/TEU、10元/TEU补助,对特殊规格的集装箱换算成标箱进行补助。
第十条 对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冷链系统、专用运输车辆(包括牵引挂车、冷藏车、罐式车、投资20万元以上箱式车且符合环保要求)等先进物流设备的企业,当年单体投资额在20万元或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推进“营改增”工作,设立“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
(参照宁交〔2014〕111号《关于印发宁海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