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加快推进绿色交通发展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第158号)精神,为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创建绿色交通省的部署和要求,推进我市绿色港口建设,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关于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
环保治理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创建绿色交通省的要求,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重点强化管理和执法
按照国家、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和绿色交通省建设要求,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严格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强化车辆年检年审、鼓励提前报废更新、强化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等措施,加强重污染营运车辆环保综合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绿色港口建设。
(二)政策引导,实施差别化奖励政策
根据绿色港口建设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本次重污染营运车辆环保治理的重点是集装箱运输车辆和重型危化品运输车辆(以下简称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对高污染、高排放(国Ⅱ及以下)的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提前报废实施差别化政府奖励政策。
(三)各司其职,加强分类指导和协同推进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的行业管理、区域管理与环保约束,探索并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环保治理,推进高污染、高排放的老旧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提前报废更新工作,推进清洁能源汽车应用,降低货运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引导集卡和重型危运行业向低碳化、低污染方向发展,打造管控有力、良性竞争、平稳健康发展的港口绿色货运环境;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国Ⅱ及以下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到2017年本市液化天然气(LNG)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使用规模达到2000辆以上,为绿色港口建设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
三、具体措施
(一)严格新投放车辆行业准入
加强源头控制,严把新车源头准入关。新投放的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通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部门实施的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的核查。严格新投放车辆环保标志发放,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新增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按绿色港口建设要求逐步提高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新车排放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二)落实集卡和重型危运黄标车辆限行禁行措施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5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62号)要求,对高污染集卡和重型危运黄标车辆实施限行禁行。进甬的外省市集卡和重型危运黄标车辆执行与本市同类车相同的限行禁行政策。
(三)加强现有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环保检测和年审管理
按照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提高对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尾气排放、综合性能检测频次,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四)提高集卡进港作业的环保要求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严把“进港证”办理,对进入港区作业的集卡必须凭绿色环保标志办理“进港证”的申领、换证、年审,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集卡进入港区作业。同时,逐步提高“进港证”办理的环保要求,引导物流企业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车辆。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要强化对港区内运营的集卡环保管理,在严把“进港证”办理的同时,加快淘汰港区内高污染的集卡。
(五)强化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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