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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6-1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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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国有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实施意见》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区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14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甬财政发[2015]7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保障新区“十三五”期间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及运营,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产品的可及性及供给质量与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二)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物有所值(VFM)评价方法,在项目选择时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建设运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或降低使用者成本,增强决策科学性。


  (三)激励相容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收益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收益分成等,既要保障社会资本有机会获得合理回报,项目可持续运营,也要避免谋取暴利。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可及性、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四)互利共赢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共需求和政府管理需求,合理照顾企业业务拓展和投资回报,确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长远发展目标,有效平衡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共赢。


  三、项目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相对稳定、合作期限较长的项目推广运用。根据我区实际,重点推进以下项目:


  (一)市政设施项目。包括公共交通、停车设施、园林绿化、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固废处理、地下空间开发、主次干道、快速路等;


  (二)交通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路和交通场站、民用航空等;


  (三)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物流市场、会展场馆、菜市场、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社区商业邻里中心等;


  (四)城镇化提升项目。包括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综合性区域开发等;


  (五)水利项目。包括节水、水系整治、引调水、水库建设、防洪治涝、海堤建设、水系连通等项目;


  (六)其他项目。包括信息化、能源、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


  对于已建成的存量项目和现有资产,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探寻植入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可通过委托运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收益权转让、经营权转让、融资租赁、基金引导、整合改制等多种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对于新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等项目,应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PPP模式合作的,再行考虑安排其他建设资金来源。


  四、操作流程


  (一)操作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推进。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二)主要操作流程


  1.项目识别


  (1)编制初步实施方案。增量项目由新区经发部门牵头,存量项目由新区财政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新区总体规划及各行业专项发展规划,从公共服务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可实行PPP模式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初步实施方案,并借鉴物有所值(VFM)的评价理念和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后的相关资料递交新区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2)物有所值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新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项目准备


  (1)编制实施方案。物有所值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要求,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关、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合作伙伴应具备条件、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模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顾问机构予以协助。同时,可通过组织市场测试,向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征集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反馈意见。


  (2)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实施机构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新区PPP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党工委(管委会)会议批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设定方式和条件,牵头组织社会资本采购工作;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提交PPP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再次讨论仍不能通过的,可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3.项目采购


  (1)项目采购方式。PPP项目一般由项目实施机构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文件编制中既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业绩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


  (2)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在按合法程序确定候选社会投资人,并经确认谈判达成一致,提出项目投资人后,报管委会审核同意,管委会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具体合同标准文本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财政部制定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及其他专项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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