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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6-05-13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的集聚发展,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新管发〔2015〕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下称电商产业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分为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和特色电商产业园,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下称电商企业),是指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支持及代运营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电商产业园按照经营规模、产业特点分为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和特色电商产业园。对于入驻众创园区、出口加工区等重要平台的电商产业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五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认定标准


  (一)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在新区注册,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平台内纳税申报电商企业数不少于30家,年网络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整体入住率达到70%,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人员,拥有500平米以上的展示平台以及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展示、运营和行业统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二)特色电商产业园。在新区注册,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平台内纳税申报电商企业数不少于10家,年网络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整体入住率达到70%,专业从事某一类产品的销售且该类产品的销售额占该产业园销售总额的70%以上,配备有专职园区工作人员,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的特色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综合性电商产业园认定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特色电商产业园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无特殊原因电商产业园的经营地点应在同一区域内。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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