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4月27日
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资金,为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7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中“大力推进发明创造”条所含的内容。
第三条 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专利维权资助、优秀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专利领军企业奖励、贯标资助和优秀专利奖励等七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两个类别。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授权的,视同国内。
第六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每件资助1万元。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专利权人无需再次申请。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资助资金统一上缴区财政,纳入当年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第九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是指我区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十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标准分别是: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省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5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只享受荣誉,不安排奖励资金,其后又晋升省级及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市级奖励视同已享受,再按照上述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第十一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领取。专利示范企业根据区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四条 专利维权资助。指我区的企业单位,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他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技术秘密)权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五条 维权胜诉的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单项产品,其维权是否胜诉,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中对应多项产品;或多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多项(单项)产品的,其维权是否胜诉,一般应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来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要扣除发明专利执行及侵权保险的赔付金额。
第十七条 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技术秘密)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
第十八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秘密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4、在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中,符合要求的费用总支出额达到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时间。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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