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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5-0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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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质监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对《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引导企业(组织)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关于质量引领内涵发展全面建设“质优宁波”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补助形式下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原则,统一规划,按年实施。

  第三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浙江制造”品牌建设; 

  (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 

  (三)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建设;

  (四)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包括质量基础建设、质量攻关、质量改进、群众性质量活动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承担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浙江制造”产品经“浙江制造”品牌认证通过的。

  (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集团公司子公司;

  2、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较好的质量管理基础;

  3、企业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

  4、经市质量强市办组织专家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

  专项改进企业(组织)需已获得市及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

  (三)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示范区(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验收;

  3、优秀基地已获表彰的。

  (四)质量提升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质量提升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

  3、经立项批准且通过验收;

  4、企业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30万元的补助。

  (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验收得分前三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三)制造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给予50万元的补助,其他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 

  (四)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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