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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7-04-2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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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按照“强化导向、注重绩效、突出重点”的原则,现就我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三大产业集群,着力打造制造业新型体系


  (一)构建“365”产业体系


  “十三五”及今后时期,我区将聚焦打造智能经济、数字经济、时尚经济三大产业集群,重点发展以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提升纺织服装、电气机械、文教文具、汽车配件和电子信息为代表的五大传统优势产业,全面构建海曙区 “365”产业体系,着力培育形成一批新的百亿级细分行业和国内领先的行业单打冠军。


  (二)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


  对属于市“3511”和区“365”产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和央企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三)加大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力度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200亿元、 150亿元、 100亿元、 50 亿元、 10 亿元、 1 亿元的,累计分别给予 400 万元、 300 万元、 200 万元、 10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


  实施行业单打冠军培育计划。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 50万元、 2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培育试点示范的制造业“三名”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 50万元的补差奖励。


  实施“双30”培育计划。在工业销售收入 3 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中国制造2025”示范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科创型龙头企业和上市企业中评定30家重点培育对象;在工业销售收入 5000万元-3亿元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企业中评定 30 家重点培育对象;对列入“双30”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大力培养潜力成长型企业


  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创新经营模式,实施效果显著的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创建省级、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和管理创新试点企业,首次创建成功或列入培育名单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差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上规后工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幅保持15%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追加奖励6万元。被评为省级、市级小升规创业之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 3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优秀(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的补差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对单体在 5 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3 %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补助。对单体在 5 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6 %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补助。项目属于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补助比例上限提高至10%、补助金额上限提高至 5 00万元;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 2 年内,企业税收留区新增部分的 60 %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六)加快建设特色产业集聚区


  重点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创建和特色小镇建设的引领作用,支持望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创建百亿园区和省级、国家级产业园区(高新园区)、千人计划产业园;支持各乡镇街道(园区)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特色产业优先发展;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创新平台。按照对产业发展的增长水平、技改投入、创新能力、产值规模及税收增幅等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结果,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企业创优品牌标准


  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 8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给予减半奖励。鼓励企业创牌创优,对符合条件的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浙江制造精品)、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 , 分别给予 5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新重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新自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补助;新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补助。


  推进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主持和参与各类标准制订。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8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合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 15 万元、 10 万元和 8 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各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和服务业联盟标准制订推广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补助。对主持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给予 15 万元的补助,通过认证的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对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1 万元的奖励;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企业实验室,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二、突出智能制造引领,全力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八)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力度,计划 3 年安排 10 亿元对“中国制造 2025 ”重点项目给予专项扶持。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级“中国制造 2025 ”试点示范项目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试点工作,对列入区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试点项目,第一条生产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 20%、最高 300万元的补助,第二、三条生产线减半补助,以上补助与技术改造投入补助不重复计算。对经认定的为我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或平台服务型软件企业,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给予不超过 10 %、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服务金额首次突破 1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补助。鼓励开展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对列入区级以上智能化工厂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区级以上数字化车间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


  鼓励智能装备首台(套)研发应用,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重大技术装备(机器人)首台(套)项目、工厂物联网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鼓励购买应用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机器人等自主创新工业产品,给予年度采购额 5 %、最高 20 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一、二、三等级智能新产品,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项目,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


  (九)实施工业强基工程


  鼓励企业开展协同制造和配套合作。对我区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本地“四基”产品,且年度新增采购额超过 5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新增采购额 5 %、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对我区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与基础配套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且年度采购额超过 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采购额 5 %、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鼓励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优先支持承担军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扶持政策。支持开展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特色平台建设,每个平台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具备进入军品市场基础资格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三级升级为二级,再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军代室、列入军队支持系统名单的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


  鼓励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支持具有功能性和结构性重大改变作用、且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新材料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助机制,对首批次生产或应用并自主投保的企业,按首年度保险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十)实施信息经济提质工程积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对软性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在企业应用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物联网应用、大数据应用、远程监控运用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领域认定一批“两化融合”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市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每家 10 万、 5 万元的补差奖励。


  持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及市场化运营建设项目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创新项目、智慧城市交流合作项目,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优先布局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支撑的人工智能产业,支持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成果的重大项即陕速产业化,推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软硬件终端和服务业上的应用,力争实现规模化发展。鼓励研发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护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信.息技术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研发、推广示范、软课题等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


  培育软件信息行业领军型企业,对规模、产出、投入和预期效应达到要求的,实施重点扶持并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奖励。对销售收入达到规模要求的软件信息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分档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信息企业,在人才、投入、场地等方面择优给予连续 3 年的补助,特别优秀的再延长给予 1 - 3 年减半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加快信息经济集聚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助。引导企业或公共机构搭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平台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落户我区的信息经济领域研究机构给予每家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


  (十一)实施创新能力工程


  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合作共建面向市“ 3511 ”和区“ 365 ”产业体系的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补助。支持产业集聚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牵头建设“双创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加速器,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区级示范众创空间,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对“双创平台”实行年度动态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最高 100 万元考评奖励或摘牌警告。对经认定的“双创平台”内在孵企业和孵化毕业入驻加速器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申报“智团创业计划”,给予最高30 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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