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工办(工贸科)园区(中心):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制订的 《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7年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精神,积极促进 我区软件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软件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
(二) 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
(三) 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
(四) 引进扶持补助;
(五) 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六) 上台阶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 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 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条件:
(一) 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或省软件业20家重点企业名单,或获得业内重要奖项(荣誉);
(二) 获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
(三) 企业上市或完成行业内收并购;
(四) 以上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一项,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纳入产业统计。
第六条 申请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条件:
(一) 现有集聚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单体或多栋建筑,企业用房在80%以上;有比较
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推进措施扎实有效;
(二) 集聚区企业业务特色明显,业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业,涵盖软件开发、移动互联、大数据、物联网、云计 算、系统集成、信息服务等相关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 业数量达在20家以上,且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 集聚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 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工 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 集聚区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
(五) 集聚区实行3年循环认定,每年进行指标考核,不符合的当年度不得享受资金补助。
第七条 申请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申报项目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应拥有一项以上的发明专利;
(二) 项目可单独申报,亦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 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 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 行审核,并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
(三) 重点支持方向:
1、 核心电子元器件:在专用集成电路、存储、微电机、高端汽车电子等领域的关键电子元器件关键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辐 射带动产业快速发展,在国际同行产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 高端软件技术:支持智能海量数据处理技术、中间件技术、安全检测和评估技术、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基于云计算、 大数据、物联网的现代服务领域,在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领 域抢占国内领先地位;
3、 工业智能化控制系统:柔性化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生产过程执行系统、纳米微系统加工技术及装备、智能电力控制装备、 低碳成型关键装备及节能控制装备,在若干关键技术上取得明显 突破,提升工业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第八条 申请引进扶持补助条件:
(一) 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
(二) 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三) 列入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信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非嵌入式软件企业软件收入超过500万元,且销售收入每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
(四)对企业在区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其经济数据和纳税仍计算在我区的,根据在区外的从业人才、资金投入和办公场地等 实际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条件:
(一) 平台以满足我区信息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提供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支撑、面向区域或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推广等;
(二) 平台能为应用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平台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有一年以上经营期;
(四) 平台注册用户数300家以上,其中区内用户数超过50家,运营单位人数20人以上,从事平台研发及服务的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达50%以上。
第十条申请上台阶补助条件:
(一) 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 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
(二) 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达到2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
(三) 信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
(四) 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纳入产业统计,符合本区产业导向;
(五) 补助兑现依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营业收入进行奖励, 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额度
1、 对新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或省软件业20家重点企业名单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 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 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骨干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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