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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7-06-05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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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抢占发展制高点、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打造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重大龙头项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投资5亿元以上或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工业项目、以及商贸、旅游、文化、互联网+、科技创新等领域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对新注册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包括增资扩股、境外融资等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帐时的汇率折算)的5‰-8‰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加大优质内资引进力度。对新注册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房地产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6‰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积极引导慈商回乡投资,对引进项目属慈商回归的,奖励额度上浮10%。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按在我市实际投资使用的资金来确认其实际资金到位情况。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委托招商的机构、个人、项目和活动,视招商成果、实绩产出等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单位或个人获得的第一手招商信息源经市招商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条信息给予一定奖励。


  二、推进中国制造2025


  5.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重点培育发展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发展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三大特色优势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聚焦推动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成套智能装备、石墨烯及稀土磁性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发展。对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对一般类制造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3+3”产业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及列入“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石墨烯、清洁能源)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本市级智能化(自动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示范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以上项目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对软件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采购智能家电模块在2000套以上的企业,按其智能模块采购费的30%和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给予5万元补助。对市内智能制造和信息化服务公司按其为本市制造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所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智能经济,对支持智能经济发展给予一定扶持。强化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7.推进工业强基工程。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对市内企业采购经认定的本地“四基”产品(技术),按其采购额分类分档给予一定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构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与评价机制,对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指标达到年度培育目标的规上“四基”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医疗行业发展壮大,安排专项资金对医疗器械行业给予扶持。鼓励开展重点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对经认定且行业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本市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定补助。


  8.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对列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节水先进示范产品或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对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的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享受过以前年度慈溪市级分布式光伏节能奖励的除外)按其并网后的年发电量给予0.05元/度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集中成片安装且总装机容量在0.1兆瓦以上的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三年内按发电电量给予0.1元/度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的,给予2万元/家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能源利用后评价的,给予0.3万元/项目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0.2万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0.3万元/项目补助。


  9.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关闭高能耗高污染生产环节且新腾出的用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对新腾出的用能量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转产的奖励减半执行。


  10.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对以原煤、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经吨位折算后,按8万元/蒸吨给予奖励。对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给予4000元/吨的奖励;对主动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且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宁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加快本地设计机构培育,对市内工业设计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于市内企业所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对本市企业按其设计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中国红星设计奖、IF、Reddot、IDEA等奖项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2.树立示范鼓舞信心。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科技创新进步奖、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获奖者由市政府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评选年度百强企业、成长潜力型企业、自营出口十强、自营进口十强和市出口质量奖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高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13.培育创新型企业群体。对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实施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慈溪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扶持发明创造。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1.6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授权专利30件、20件和10件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发明专利授权3件、2件、1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件数占授权总数比例40%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加快科技项目带动。对列入本市级产业技术攻关和推进产业化发展的工业类科技创新项目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度立项或验收通过的上级工业计划类科技项目,按照立项部门拨付的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宁波市级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每项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宁波市级以上择优委托和科技攻关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实施科学进步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6.发展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中科院系统两大平台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国科学院慈溪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慈溪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引进人才和团队,购置科研仪器、装备等。推动协同创新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市协同创新研究院建设,对入驻高校、院所给予一定的补助。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其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加快科技创新券推广,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创新等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慈溪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16〕134号)实施。


  17.加强孵化机构建设。推进众创空间培育发展,对慈溪市级、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16〕153号)实施。大力发展新型科技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宁波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市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其运营补助和入孵企业扶持。 


  18.加快科技与金融融合。安排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19.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引导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及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且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参加由本市级和宁波市在“一带一路”国家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自办类境外展位(含境外常年性产品展示交易),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防范企业市场风险,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投保费的15%给予补助;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投保费的20%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维权,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按应诉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鼓励市外进出口业务引进,对市外企业来慈当年注册落户且开展进出口业务实绩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每超3000万元给予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0.推动外贸提质增效。对年度全市出口前100位的重点企业且其出口增幅高于5%的,按其出口额超过上年出口基数的部分,每超5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进口业务达到5000万元和30000万元且增幅高于5%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1.促进外贸结构优化。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拓宽对外经贸合作渠道,对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和业务开发的企业,中方投资实际出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元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按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2.加快企业梯队培育。引导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工业企业以5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按超上年基数台阶每增加5亿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商贸批发、零售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以5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按超上年基数台阶每增加5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推进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联合兼并重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党办〔2014〕16号)实施。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上规或上限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管理质量提升,对规上企业导入科学管理模式且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验收效果显著的按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3.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和企业境外投资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参保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含上级)。支持外贸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外贸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年度出口实绩达到2亿元且增长高于5%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亿元且增长高于5%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内服务于本市中小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按服务家数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向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鼓励发展创新飞地建设,对创新飞地按入驻项目数量、共享活动频次与导入资源品质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推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安排15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的给予一定补助。


  24.引导企业创牌创优。扩大出口基地层级,打造区域出口品牌,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家电、轴承、纺织服装等各级出口基地建设。对外贸企业当年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对同一品牌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制造”、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知名商号),每件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知名商标、宁波名牌,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对宁波市级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当年度新设专卖店或新进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5.鼓励实施标准制订。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26.支持进军特种领域。对获得军工、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特种领域的资质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7.培育发展特色小镇。统筹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新抓手、“二次创业”的新平台,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注入新的活力。对列入省、宁波市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35号)实施。


  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28.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等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16〕55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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