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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7-07-3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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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精神,为紧密对接全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加快打造一批新型孵化载体,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 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宁波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着自愿申报原则,面向全市由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设的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院所牵头建设众创空间,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宁波市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等三类,其中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创客服务中心面向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和小型化服务。


  二、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专业化众创空间须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建在各区县(市)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2000平方米以上、创客服务中心1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


  3、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注册创客(或创客团队)数量80个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40个以上、创客服务中心20个以上),活跃度不低于50%。


  4、众创空间应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客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6、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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