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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6-2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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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引航移泊费、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中,引航移泊费转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货物港务费按照国家部署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杭甬运河各船闸过闸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交通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二、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今后按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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