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及相关降本减负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12元,由现行每立方米3.16元调整为3.04元。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原则上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具体自2017年9月1日后最近一次抄表时间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范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2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