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和指标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2017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2017年度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2017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2017年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对于符合上述(一)~(四)项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2017年度拥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企业在2013-2017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在2013-2017年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机构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成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详见附件)。
三、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进行。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应于2017年12月25日前登录“评价工作系统”先进行临时账号注册,用临时账号登录系统并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工作指引》附件1),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对《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信息核对,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核对不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3.企业信息激活。通过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的,企业用临时账号再次登录系统后,系统提示用户名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户确认后,企业用户名自动变更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成功。
(二)企业自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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