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金融办:
为做好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订了《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17年11月13日
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16〕89号),加快我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突破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应用行业的有效需求,借助保险的力量支持企业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开展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智能装备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2016年度(含)之后的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
(二)新材料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市经信委公布的《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和市经信委公布的《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将随着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动态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二、保险险种和补贴范围
(一)智能装备
落实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的部署,按照示范条款开展智能装备首台(套)综合险保险业务。智能装备首台(套)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二)新材料
重点支持为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具体包括:
1. 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保险限额由采购合同金额以及新材料可能造成的损失额综合确定。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投保重点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基础上,企业自愿选择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企业由于新材料生产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而致直接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
三、保险费补贴标准
(一)智能装备
1. 对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我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成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前3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
2. 对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我市生产企业的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前50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3. 对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同时,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即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市财政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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